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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日期:2019-01-21    浏览次数:1106次     来源:无锡米格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和《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设立无锡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我市存量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品种等目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的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包括存量企业新注册公司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资金筹集

无锡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在市级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市经信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使用原则

引导资金使用应当围绕“产业强市”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注重资金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经信委负责制订和发布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立项,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支持意见;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负责定期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六条 资金分配

市引导资金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其中: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通过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扶持项目或企业予以支持。市经信委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市经信委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

对各地区的考核奖励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依据各地区工业投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工业投入项目整体水平和产出绩效等因素。奖补资金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与各地区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统筹使用,统筹用于本地区中小微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七条 预算编制

市经信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绩效目标,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引导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 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财力可能,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市经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专项资金。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市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区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确保引导资金及时拨付,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无锡市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江阴、宜兴地区总投资在3亿元(或等值美元,含)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级予以支持;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地区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支持范围

(一)推动装备提升。支持企业瞄准世界前沿技术,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装备升级改造,提升工艺水平,提高装备制造技术水平的项目,推动制造业向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攀升;

(二)推动智能制造。支持企业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化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的项目,改造提升现有产业,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加快推进智能车间建设,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型生产方式的项目;

(三)推动“四新”发展。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升级改造项目,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培育“四新”经济相结合,增强经济再生动力;

(四)推动绿色发展。支持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水平,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项目;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或“千企技改”计划,符合市经信委年度申报指南相关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含)以上;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项目预期投入产出比达1:1.5以上,或工业增加值率提升3%以上,或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以税务部门的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技术和设备原值为准,下同)予以分档奖励。其中: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

(二)总投资在1亿元—3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

(三)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

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申报指南

市经信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发布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市经信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无锡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核准或备案通知书;

(三)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信用报告;

(五)无锡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引导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受理

引导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通过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经信委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经信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程序,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经信委和各地区经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市级专项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市级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企业存在在建在研项目的,视同同一功能类别的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确定

通过评审的市级引导资金项目,由市经信委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市经信委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市经信委应当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由市经信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引导资金不予支持。市经信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经信委依法公开本部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做好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经信委每年年初负责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督

引导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引导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管理

深化信用管理,建立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区联动

各地区根据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现代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支持技术改造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本地区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集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现代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无锡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财工贸〔2013〕31号)中有关技术改造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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